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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产品与政府税收
1.公共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1)公共产品的概念
人们在对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中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组成一定的社会共同体,这样就需要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分割出来,专门用于满足维系整个社会群体共同需要的用途,就是公共产品。
(2)公共产品的特征
①不可分割性。
公共产品与劳务具有联合消费、共同受益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同享用,而不能被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厂商单独享用。
②受益的非排他性。
公共产品或劳务不会因为一部分人的使用,而将其他人排除在外。由于公共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可以容纳相当数量的人共同使用,增加更多的使用人数并不影响公共产品对原使用者的效用。
③非竞争性。
由于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公共产品或劳务的消费量,或者说,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等于零。
2.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
(1)公共产品需求
对于公共产品来说,由于它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所有消费者必须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该种产品,不得拒绝,单独的消费者无法调整自己的需要量,不能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取舍。因而,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定价,也无法通过市场决定其需求量。
(2)公共产品供给
“免费搭车”现象是指人们不付任何代价,而同样享受由他人出资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现象。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作为经济人都是理性的,因而只要有可能,“免费搭车”将会是绝大部分人的一种理性选择。这样.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免费搭车”心理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按照市场自愿交易的原则。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将会出现不足,远远低于最佳产出水平。
进一步讲,一个消费者的“免费搭车”行为对其他消费者是一种“榜样”的作用,当人们看到有人可以不付代价而同样享受公共产品时,争相仿效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由成千上万的人共同构成的大社会中,“免费搭车”者极易隐瞒自己的行为,所以,涉及的人员越多,人们“免费搭车”的愿望就会越强烈,由此而产生的公共产品供给量不足问题就会越严重。
3.公共产品与政府税收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公共产品是人们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公共产品自身的特征及“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通过自愿缴费或市场交易的方式又无法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这样就需要一个超乎于社会各微观主体之上的机构采用强制性手段进行融资以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这就是政府的税收。事实上。政府正是一方面以税收征收的方式取得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征税取得的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重新安排。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4.市场失灵与政府税收
(1)外部效应与政府税收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给其他人带来利益或损失的现象。外部效应又可分为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前者是指主体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利益的现象。后者是指主体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损失的现象。当出现正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当出现负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或说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使受损者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部效应无法由市场机制来解决,只能由政府采用非市场的方式予以矫正。而税收就是矫正外部效应的重要工具。
(2)收入分配公平与政府税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根据纳税人高低不同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数额不等的税收,对低收入者不征税或少征税,对高收入者多征税。缩小不同纳税人税后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缓解因收入分配不公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二、税收概念与本质
1.税收概念
对于税收的定义,应把握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整个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只有征收税收才是其资金供给的最有效方式。
(2)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
(3)政府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或说是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是社会全体成员集体让渡或赋予政府的,凭借这种公共权力,政府可以征税。而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义务。
(4)税收的直接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是政府取得财政资金的一种途径,或者说,税收的财政功能是其基本功能。
(5)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日显重要,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
2.“国家分配论”与“公共需要论”税收观的联系与区别
(1)不同税收观的共识
①无论哪一种税收观,对于税收这种特定经济范畴外延的界定都是共同的,都将其界定为“社会再生产的分配范畴”。“国家分配论”直接强调税收是政府财政分配两大环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中收入环节的主要手段,并据此强调了税收关系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作用与地位。“公共需要论”的税收观则是从公共产品需求的特点出发,强调税收是满足公共产品需要而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
②两种税收观都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强调政府在税收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国家分配论”从税收分配的集中性,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为实现国家职能等角度阐述国家在税收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公共需要论”在对满足公共产品需要的途径进行分析时认为,在现代社会,只有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或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税收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且为保证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政府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中必须处于主导地位。
③两种税收观对税收三个形式特征也基本达成共识。
(2)不同税收观的不同点
①对税收目的的强调各有侧重。“国家分配论”的税收观强调税收活动的目的是“满足政府执行职能的需要”,并从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的不同层面展开分析,指出税收是国家履行各项职能的资金来源。“公共需要论”以公共产品的供求为理论阐述的出发点。论证税收在公共需要满足中的作用,其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税收活动中,尽管国家(或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这种主导地位是为其最终目的服务的。
②不同税收观决定了税收立法宗旨的不同。“国家分配论”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而国家总是以优越的权力主体的身份出现,因此体现为典型的权力关系,并将税收立法宗旨确定为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护。“公共需要论”则体现了广泛的“契约精神”,突出税收立法中相关主体的平等地位以及涉税法律法规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
③“公共需要论”更强调了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等形式特征与税收本质上的返还性的联系,以及对纳税主体自觉遵从意识的要求,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人性化管理的要求,更有利于税收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3.税收本质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以确定不同社会主体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和支配份额。
社会产品价值由C、V、M三个部分组成。其中C是生产中被消耗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的补偿价值;V是对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的补偿价值,用以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消费需要,是必要产品价值,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M是剩余产品价值。税收的征收会使被征收的价值部分脱离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用于非生产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税收一般以剩余产品价值作为分配对象。但是V和C的部分也可以成为税收征收的对象。
a.从税收参与V的分配看,由于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消费需要有较大的伸缩性,而且影响其伸缩的因素很多,对劳动者必要的补偿价值与剩余产品价值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数量界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社会成员的收入达到较高水平时,要求其将收入的一定份额作为税收缴纳给政府也是完全可行的。
b.从税收参与C的分配看,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当政府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折旧的一部分上缴财政时,虽然并没有直接称其为“税”,但其基本特征与税收并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