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3
省苏(维埃政府)应该通令各地各级政府,要求各地政府条令布告,推促农民耕种,在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了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或改田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农民一家缺少劳动力耕田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不能自耕的,准许出租。租完多少,以两不吃亏为原则,由各处议定。
摘自1931年2月毛泽东《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
请回答:
①材料1(《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有何意义?条文中尚有哪些不适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的政策规定?(3分)
②比较材料2与材料1,土地政策有什么原则的修正?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正?(2分)
③比较材料3与材料1,土地政策又有哪些原则的修正?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正?(3分)
④从上述土地政策的调整中可以获得什么教益?(2分)